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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63号),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可靠。具体修订如下:
1.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范围和管理主体;
2.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利用和处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3.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保密要求;
4.加强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管理;
5.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中的责任和监督机制。
此次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将有效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1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第十条 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等材料加以验收。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馆核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四条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档案和管线现状情况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工作。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等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体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络、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四)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乡交通、电力、邮政、通讯、铁路等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并按照《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规定验收城建档案,对验收合格的档案,发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第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
(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新居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