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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工程档案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的版本是《工程档案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令第60号),发布于2019年8月1日,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档案备案管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档案备案、档案编号、档案归档、档案保管、档案查询、档案利用等方面的规定。该办法强调了档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档案备案手续,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长期保存和利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包括行竣工验收的要求、程序、报告中含的文件等;
2、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中的组织方式、验收的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的监督;
3、如果发现了有违反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该责令其改正,同时把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设备说明书;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东莞零星工程备案条件最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过专业设计;
2、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
3、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规划设计规范,并经过当地规划设计部门的审核;
4、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要求,并经过专业设计部门的审核;
5、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安全技术要求,并经过当地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核;
6、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并经过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7、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建筑节能要求,并经过当地建筑节能部门的审核;
8、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施工质量要求,并经过当地施工质量部门的审核;
9、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建设工程监理要求,并经过当地建设工程监理部门的审核;
10、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交完整的资料和申请材料,并经过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是指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管理。以下中达咨询小编为建筑人士解析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资料,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先说明一下建筑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大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等各方面要求的更加严格,也更加规范。由于工程项目一般都具有隐蔽性的,所以对于工程质量的检查以及规范,就要通过资料来体现,一个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与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个工程项目的好坏,所以工程资料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环节。建筑工程资料是记载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又是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移交、使用、管理、维修、改建和扩建的原始依据。建筑资料管理工作直接反映了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建设部要求建立并管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并明确指出:任何一个工程,如果技术资料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则判定该工程不合格,对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足见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接着说明一下在建筑工程档案怎么收集和整理:
档案收集:
1、须下发的文件或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在发文簿上登记下发给相关单位资料管理人员并要求签字。收到的设计类、技术类文件由档案管理人员签收并登记,其它涉及经济、工期的相关文件及函件由工程部经理审阅同意后签收。
2、档案资料管理员在收到文件后,应立即将文件交工程部经理审阅,并根据需要复印送达相关人员。
档案资料应由工程部专职或兼职资料员进行统一收集与整理,并妥善保管。
1、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主动收集齐全所有工程资料原件。
2、所有资料应根据分类建立查阅目录,并即时进行编码登记,编码须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3、档案资料整理时书写的字体必须是仿宋体且字迹清晰工整。
最后阐述一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1、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后应立即放入档案柜,不得放置于其外。
2、档案资料柜的钥匙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不得外借他人。
3、工程部其它人员须使用或借阅档案资料的,应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并及时归还。
4、工程完工备案后,应将本工程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档案库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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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扩展资料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纸质版原件);
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及档案移交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
8.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原件);
9.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10.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1.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2.施工单位出具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3.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原件);
1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复印件);
15.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
16.永久性标牌照片(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信息,复印件);
17.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复印件);
18.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复印件);
1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验收资料(复印件);
20.竣工图和竣工实测(含管网)光盘并注明工程名称和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
21.人防工程验收情况表(原件/复印件);
22.配套费、人防费完清情况表(原件)。
办理流程
1.经办人审核资料合格,收件;
2.局分管领导审批;
3.办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两江新区网上服务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指南
当然有效。 建设部令 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释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于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释出,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现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代替了原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职责更加明确了 :mohurd.gov./
supervised by Construction Dept. of PRC
如果你能找到证据证明与法律相牴触,那么可以由法院宣布无效,如果你找不出证据,那么这个就是有效的。
Exéceteur Ministère de la Construction,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档案,同其他档案一样,只要没有宣布废止,哪怕是头20年下发的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释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07月02日生效。
延展回答: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资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资讯专案: 部门规章 档案标题: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释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释出日期: 2001/07/04 实施日期: 2001/07/04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释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档案。”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档案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档案。”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释出,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储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定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档案、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档案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档案。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储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储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资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释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