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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5日
工程档案管理
一、工程档案室的设立
1、工程档案室应该在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下设立,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工程档案室应该设立在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良好的地方,并保持干燥、清洁、整齐。
3、工程档案室应该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
二、工程档案的归档
1、工程档案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和施工阶段等原则进行归档。
2、工程档案的归档应该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制定详细的档案目录和档案编号,并将档案目录和档案编号公告于全体工作人员。
3、工程档案的归档应该及时进行,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工程档案的保管
1、工程档案的保管应该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采用密封存放的方法,并制定详细的存放标准和存放时间限制。
2、工程档案的保管应该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工程档案的保管应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四、工程档案的利用
1、工程档案的利用应该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利用程序和利用方式,并保证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工程档案的利用应该加强保密管理,保证档案利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工程档案的利用应该建立档案利用制度,规范档案利用行为,保证档案利用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该如何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 工程档案管理的意义
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传承城市人类文明的载体,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宝贵的信息资源,是一座丰富的知识宝库,是城市建设的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在城市建设各项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工程档案是积累城市建设经验,进行城市建设技术储备的手段,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产物。城市建设活动的成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建筑物实体,一是工程档案。工程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记载了人们的工程思想、技术、经济。因此它是储备工程技术、工程经验的工具和手段。对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如果它拥有质量较高、数量较多的工程档案资料,就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它有比较雄厚的工程技术基础。反之,它的城市建设就会遇到很多困难。
(2)工程档案是进行城市规划工作的基础。城市规划就是对城市或城市中各种要素,根据城市的现状、条件和基础、特色、各方面的动态变化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的、科学的、长远的预测和设想。通过论证、编制规划方案付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布置。在城市规划中不仅形成了大量的工程档案,而且工程档案又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基础。
(3)工程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现代化城市是一个综合的、整体的概念,它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很复杂。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小城镇,几年、十几年后将建设成为初具规划的城市,甚至成为举世瞩目的大都市。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矛盾也将呈现出来,为了解决诸多的矛盾,城市立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地下、地上空间利用率越来越高,除现有的各种管线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种隐蔽工程越来越多,而对这些工程的维护、管理、改建、扩建,单靠所谓的活档案——人的记忆是不行的。人会变化,要调动、要衰老,记忆力要衰退、要死亡,而工程档案则是城市建设科学资源储备的宝库,是各种隐蔽工程的眼睛。只有以工程档案为依据,才能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才能克服盲目性,避免浪费和损失。
(4)工程档案是城市防灾、减灾和战后重建的重要依据。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重建,工程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俄罗斯警方成功解救被恐怖分子扣押在娱乐城的几百名人质,就是查阅了大量工程档案,利用该建筑物现有的通风管道向娱乐城中吹药,使恐怖分子失去战斗力,人质得以解救。
实践证明,如果能合理、充分利用工程档案,就可以对城市进行合理开发,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设计、施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 如何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
工程档案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工作首先要从管理本身的四个基本特征出发:即管理的载体是组织,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管理的任务是设计和维持一种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好人际关系,而人是管理的第一要素。
(1)要完善法规,依法治档。《莱西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的,这是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的极大重视和支持,对新时期的城建档案工作做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规定》明确了三项制度:即档案预验收制度、档案进馆时限制度和档案执法制度,将档案的预验收、备案、报送时限和执法要求以政府令的形式纳入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中,从根本上保证了工程档案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因此在工程档案管理中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提高大家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逐步完善规范各种制度,理顺各种程序,严格把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实现工程档案在新时期的依法治档。
(2)详实的业务规范是从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些无形的道德底线规范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档案”这样有形的、原始的、真实的依据性文件更需要一个统一的、顺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行动。我们根据工作中长期使用的《莱西市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细则》、《莱西市工程管线档案管理细则》和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行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整理规范》编写了《莱西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将声像档案整理、档案信息著录、信息整理等内容补充进来,符合城市现代化发展、数字化建设的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实现工程档案馆由微观操作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为我市的信息现代化管理夯实基础。我们应该熟练掌握和运用该《规范》。
(3)“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工程档案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信息社会对信息传播也是迅捷的,我们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渠道及时将工程档案的有关信息传播出去,特别是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工程档案专业网站,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让大家都来了解它、关注它、重视它,熟悉并能很好地掌握它,并通过人机互通,实现网络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完善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二是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专业队伍。现代化的城市建设离不开现代化的人才,高水平的工程档案管理也离不开具有综合素质的管理人员。这就要求对内,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专业理论学习,懂技术、会管理、业务精,并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持证上岗;对外,定期举办工程档案管理的集中业务培训,及时做好各种文件、标准的讲解、培训工作。实践证明,集中业务培训是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它时间短、见效快、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能大大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对工程档案的管理能力,对工程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是深入现场,做好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服务工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发挥城市多功能作用的关键,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又体现着城市的现代化水平。在主动做好对重点工程业务指导、现场跟踪服务、档案接收工作的同时,还要对登记在册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清查、摸底,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创出新路子。四是注重对工程档案信息的反馈。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对工程档案的管理也必须与城市建设相配套,要想做好这方面的衔接,就要深入工作实际,了解工程状况,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即新的项目采用了哪些新技术、新方式,减少了哪些工作环节,同时又改进了哪些工艺,增加了哪些程序,形成了哪些与之配套的新的表格资料,及时将相关的信息从基层反馈到管理层,并通过汇总、提炼再补充到相应的规范中,进一步做好对工程档案的管理。
综上所述,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关键在于人,充分发挥人的潜力,使之能更好地为工程档案事业服务。 通过对工程档案的管理、编研、开发和利用,必将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推动城市建设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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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无《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符合归档要求,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设施维护及改建、扩建中的作用,保障邮电通信建设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测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是邮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邮电建设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维护邮电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提供有效利用。第四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以邮电部为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骨干,地(市)、县邮电局及其他邮电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保证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电系统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产生档案资料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职责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主管工程档案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设置档案室或专(兼)职档案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项目建设中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凡兼职档案员要以此项工作为主。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要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并对所辖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就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建设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建设工作程序、纳入工程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使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更改、立卷、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备必要的设备。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等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将档案资料的要求、套数、交验等问题列入合同。第三章 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4号文件及邮电部(1987)厅发字8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三)竣工图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规定绘制;要做到竣工图图物相符,技术文件材料图样清晰、字迹清楚,不得用易褪色变质的材料书写、绘制。
(四)案卷要求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按形成规律排列有序。各单项工程文字材料按项目、竣工图按专业分门别类合理地组成若干卷册。
(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建设依据文件只有一份时,由主送单位存档。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只有一份时,必须存建设单位,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存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案卷构成规范参照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执行。
(二)案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三)设备随机资料已装订并利于长期保存的可保持原样,不须重新装订。
(四)外文资料题名要译成中文,案卷脊背须标明档号。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验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是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如果工程规模大,产生的档案资料多,也可在工程初验后,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资料的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