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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项目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和战前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效能的重要技术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设施,坚持做好人防工程档案整理,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其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制度规范进行使用和维护。
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在移交完成后30个工作曰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按有关规定实行:
岗位责任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年检工作自查备案制度;
维护贵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四、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须做好内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可靠,包括风、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已建成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严禁擅自改造,防止降低抗力和密闭性能。若因平时使用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内部进行改造、装修的,须事先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向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七、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其防护能力和影响其他防空效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经相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九、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十、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设专职管理部门,设专(兼)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员,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档案,并认真做好工作台帐和平战结合统计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