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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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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和旗(县)辖区内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建档和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道路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原件备份。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编制。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形成单位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所形成的城市建设资料,形成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第四条 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障城建档案机构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七条 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包括厂矿、住宅、办公用房、商业、服务业、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
3.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等工程档案。
5.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6.村镇建设、地下人防、城市防洪、抗震防灾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含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但房屋产权产籍和地政地籍档案除外。
(三)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其他相关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可根据城建档案的性质、保存价值和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无偿征集。第八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按下列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齐全、准确的城建档案原件:
(一)属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全套档案。
(二)属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
(三)属建设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或者长期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年内报送。
(四)属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属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报送。
(五)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材料,移交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保管。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 通过多方案的比选,
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82]交计字2377号文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批准计划任务书的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二、计划任务书第四条 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⒉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⒊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⒋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⒌按几阶段设计,各阶段完成时间;
⒍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⒎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⒏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第五条 计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公路或特殊性项目,由交通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第六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⒉中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⒊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三、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⒈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附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⒉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⒊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第一条 为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外省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或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上、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市政、管线工程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第三条 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范围是:
(一)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电力(含地下电缆和供电、路灯架空线)、电信(含市话、长话、广播、电视等各种专业通讯电缆、架空线和微波通讯设施)、供热(含水网、气网)、燃气(含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工业输送管道(包括沟槽)、地下过街通道、人防通道、地下铁道等管线工程(不含厂区内管线)。
(二)次干道以上的公路、道路及桥梁、码头、港口、水库、闸、坝、站、河流治理工程和防洪扩岸工程。
(三)在城市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特殊工程(如变电站、换热站、调压站、储配站、泵站、煤气站等)。
(四)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干道两侧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第四条 为保证工程档案的编制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须先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然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开工证)或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标准是:
(一)地下管线工程,交纳管线工程造价的2.3%;
(二)其他工程交纳土建造价的1%;
(三)保证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2万元,最低不少于4000元。
工程档案保证金不进入工程造价。第六条 按照《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津政发[1993]61号),危陋房屋改造项目中涉及进馆范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工程档案保证金按规定的50%交纳。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工作,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未按规定收集、编制工程档案的不予验收。第八条 工程档案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市城建档案馆有权将其保证金扣销,作为工程档案编制费用,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局。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存入市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做它用。其利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程档案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一套,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凡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的,工程尾款不予结算。第十一条 当施工单位确实无力整编档案和绘制竣工图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费用可从工程尾款中列支,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划分的工程等级并视竣工图的难易程度分别为:
(一)特级民用建筑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800元;
(二)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不含地下管线和道路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600元;
(三)二、三级民用建筑,中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按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400元。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归档的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多于一套时,增加部分的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划分的工程等级并视编制竣工图的难易程度,每增加一套为:
(一)特级民用建筑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80元;
(二)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不含地下管线和道路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60元;
(三)二、三级民用建筑、中型工业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每万元为40元。第十三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编制工程档案套数一般不超过三套(特殊情况例外),一般工程不超过两套,绘制竣工图所需要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绘制的工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前,须报送市政府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办公室进行管线工程竣工备案,以编入全市道路管线管理系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缩微片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是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从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管理好本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建设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料。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七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负责对县(区)、乡镇(街道)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和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受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和保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参加市、县(区)和乡镇(街道)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接收管理的城建档案资料,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各种载体保存等手段,加强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城建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
(五)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料员和施工员进行城建档案方面知识的培训。第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建方面专业知识。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第十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基础资料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城乡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2.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泵闸、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
3.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电、公交场站、轻轨、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
4.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5.城乡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城市绿地、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城市雕塑工程档案。
6.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乡公厕、垃圾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池等建设工程档案。
7.城乡环保、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乡基础资料,包括城乡建设历史沿革、地名、水文、自然、经济状况;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城乡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第十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和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