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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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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档案是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历史面貌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学校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学校的发展轨迹、文化积淀、管理水平、办学特色,常常可以从档案中反映出来。
一、深化档案管理意识
现阶段,我国许多高职学校对档案不够重视,认为档案管理可有可无。殊不知学校档案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基础和依据,它是历史的记录、知识的载体。学校的档案管理是与学校各个部门、各个层面的各项工作分不开的,因此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化档案管理意识的具体工作如下。
1.学校要组织全员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学校档案相关知识,强化全体教职员工档案意识,理解档案对其作用,如此才能自觉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如教学档案关乎学校教学实践、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各项活动;基建档案贯穿于基建管理和基建工程项目等活动之中;
科研档案与科研活动有关(包括课题立项和研究、成果鉴定、项目推广等),另外,学生管理档案、声像载体档案更是关乎学生素质教育和毕业情况、高职学校校园建设等方方面面,这些对个人和学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是高职学校持续发展的基础。
2.学校领导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高度,在档案管理中起带头作用,做到以身示范,做到对学校各个方面的档案材料进行信息化、网络化,真正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总体规划以及管理制度之中,并且要经常在会议活动中广为宣传《档案法》,才能有助于形成人人重视和维护学校档案工作的良好风气。
二、培养高素质档案管理人才队伍
学校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虽是“配角工作”,却至关重要,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高低关乎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只有进一步提高学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素质,才能为高职学校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优秀的档案工作人员虽是“为他人作嫁衣”,但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素质,这三种素质缺一不可。
1.政治素质,即档案工作人员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2.业务素质,这是档案工作人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档案管理人员要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具备信息处理和分析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知识化、信息化迅速发展下档案信息繁多的新形势。
3.知识素质。档案工作实质上是专业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档案人员还要掌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档案工作发展与需要。
为了培养高素质档案管理人才队伍,一方面,学校必须要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在职教育、继续教育,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另一方面,学校要完善人才选拔、聘用工作,选用那些对档案专业知识熟悉和专业技能过硬的人员,做到专职专用,使“死档案”变成有生命力的“活档案”,最终促进学校档案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三、构建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
在计算机现代化日益普及的今天,为了科学管理档案,还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这是档案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的有力措施和保证。
1.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例如,有的学校制定了《档案人员工作职责》《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室收集制度》《档案室安全消防制度》《全宗档案分类大纲》等一系列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使学校的档案工作有章可循。再如,为了促使各科室人员重视档案工作,有的学校将档案工作做得优秀与否纳入年终评优选先的依据,通过这一制度,有效促使学校各科室人员认真研究、落实档案工作。
2.构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这是快速开发教学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途径
现如今,学校档案的载体由纸质档案为主逐渐转变为磁盘、光盘、缩微等新型载体共存的局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随着高职学校的扩招,档案种类多、时间跨度大、形式多样,一定程度上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难度和新的挑战,因此,学校要尽快构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使档案管理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为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最终有助于学校档案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挖掘学校档案的服务潜能,保障资源利用
学校档案好比一座资源库,其管理的初衷和归宿就是更好地为学校服务。目前,许多高职学校档案工作者还存在“重管轻用”的观念,缺乏“服务第一”的意识,因此,只有挖掘学校档案的服务潜能,积极探索档案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才能保障档案这种信息产品得到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资源进行深层开发,更好地将档案信息传递校领导、各处室及教研室教师等,可通过完善检索工具、开通校园网站等多个途径和角度,方便教职工对所需档案资料的查寻,由此丰富了服务手段,真正体现档案工作的价值,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另外,档案管理人员要善于利用大量的本校独有的原始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整理,使其形成实用性和权威性较强的教学档案信息,更好地提供给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也为社会各界了解认识学校建立了“绿色窗口”。
综上所述,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和教育事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高职学校可以采取深化档案管理意识、培养高素质档案管理人才队伍、构建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挖掘学校档案的服务潜能等具体措施,做好档案管理这项系统工程。
没有固定时间,一般保存至学生被高校录取后。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应定期将已收集、积累并经过整理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向档案部门提交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电子文件形成后的第2年6月。归档时间可以分为实时归档和定期归档:实时归档指电子文件形成后立即归档。
2、定期归档是指按照机构有关规定,在电子文件形成一段时间之后再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具体要求:凡在网络中予以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均应定期完成物理归档。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3、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查看软件。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方式
1、归档范围应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及其他有关科技文件、专门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此外,还要结合电子文件特点,将下列材料纳入归档范围:归档文件的支持软件及软件的文档、表达电子文件内容的基本格式和有关元数据;与电子文件有联系的其他形式重要的文件,如纸质文件、缩微胶片等;电子文件归档时某些环节的成果。
2、归档方式电子文件归档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逻辑归档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物理归档是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上的电子文件集中传输至独立的或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法律分析:(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