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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截至目前(2021年9月),中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规范(GB 50346-2017)是最新的工程档案办法规范文件,其中包括了工程档案的编制、管理和保存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档案的编制
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记录、竣工验收、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
2. 工程档案的管理
工程档案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责任人、管理范围、存储方式等,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行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3. 工程档案的保存
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条件的应采用电子化存储方式,并做好备份和防护工作。
此外,规范还规定了工程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档案的保密和档案损毁等具体管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规范文件需要遵守,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了解。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基本信息
GB/T标准编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14
总 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范(GB50367-2017)》规定,工程竣工档案的分类标准包括:(1)一般文件;(2)设计文件;(3)质量文件;(4)监理文件;(5)评估报告;(6)检测文件;(7)施工文件;(8)竣工验收文件;(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号为GB/T50328-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加强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第一条归档的文件(一)文档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及音像等材料;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的草稿和印本;5、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6、本单位各种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音像材料;7、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8、本单位及其各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9、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10、本单位的各种介绍信的存根;1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二)科档1、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材料;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3、工程环境预测、工程环境调查报告;4、工程设计任务书、计划书;5、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6、工程技术设计文件;7、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8、工程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9、工程竣工文件材料。
第二条不归档的文件1、重份文件;2、事务性文件,如催办文件、接洽工作、索取资料的来往便函和介绍信等;3、抄件、抄批(语)件、只阅不办和参考性的工作;4、文件形成过程中的一般修改稿;5、越级报送而没有办理的文件。
第三条文件归档的要求:1、已经办结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及时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留存。应归档的文件,文书部门每一季度清理一次,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绝密文件办完后应随时归档。2、归档的文件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3、文件归档时要有交接手续。
第四条归档文件的整理:1、归档的文件要按照分类方案和立卷的原则、方法,进行立卷。当年的文件,要在第二年上半年或第三季度整理好。2、卷内文件要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写张号、抄写卷内目录。3、案卷的标题,要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作者、内容、名称,文字要简练。4、案卷封面各项目要用钢笔(碳素墨水)或手笔抄写,字迹端正、清楚。
5、立好的案卷要以年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目录里页要有类目索引和整理情况说明。6、建立案卷制度,由专人负责进行,把好质量好。
第五条档案的利用1、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一些查考工具(如专题目录、卡片等);2、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外单位确需借阅者,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3、凡借阅档案要说明档案的作者、时间、内容、利用目的和方法,并办理借阅手续。4、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涂改、圈改、拆散、损坏和翻印。5、借阅档案的期限为十至十五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过期不还者必须申明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6、档案管理人员,每月月初要检查一次调卷登记簿,对到期未还的档案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点交清楚,并及时放回原处。7、档案人员要努力熟悉"家底",并积极学习和应用电脑新技术检索档案,更好地提供利用。
第六条保密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不该知道的机密,不得打听;知道的机密,不得传播。2、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柜里。3、工作完毕,必须将档案文件、机密资料放进档案室。4、卷宗标签和作废的字纸必须放进纸篓内,定期销毁,不准随便乱扔。5、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监销。6、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要采取补救办法。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1、永久、长期、短期的档案要单独、分库存放。2、档案检索工具要集中专柜保管,用后及时放回原处。3、保管到期的档案,要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4、档案室是机密重地,非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入内。5、档案柜要编写柜号,::按顺序排列。6、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每2-3月清扫一次。7、注意防潮、防虫。每天按时开空调机,使档案室经常保持正常的温、湿度。8、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要对全部或重点档案逐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9、档案室内配置消防设备,禁止存放易燃物。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第八条档案的统计(每年年底进行)1、案卷数量的统计;2、检索工具的统计(目录、专题、卡片等);3、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件数、人数);4、当年收进和移出文件数量的统计。
第九条档案的移交向上级单位移交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并编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在清册上签字。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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