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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很抱歉,我无法确定您是在寻找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工程档案办法最新文件。请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我能够给出更准确的回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第六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前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满20年的,形成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原始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七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对人防工程、重点建设工程等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档案和管线现状情况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为加强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第一条归档的文件(一)文档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及音像等材料;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的草稿和印本;5、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6、本单位各种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音像材料;7、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8、本单位及其各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9、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10、本单位的各种介绍信的存根;1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二)科档1、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材料;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3、工程环境预测、工程环境调查报告;4、工程设计任务书、计划书;5、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6、工程技术设计文件;7、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8、工程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9、工程竣工文件材料。
第二条不归档的文件1、重份文件;2、事务性文件,如催办文件、接洽工作、索取资料的来往便函和介绍信等;3、抄件、抄批(语)件、只阅不办和参考性的工作;4、文件形成过程中的一般修改稿;5、越级报送而没有办理的文件。
第三条文件归档的要求:1、已经办结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及时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留存。应归档的文件,文书部门每一季度清理一次,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绝密文件办完后应随时归档。2、归档的文件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3、文件归档时要有交接手续。
第四条归档文件的整理:1、归档的文件要按照分类方案和立卷的原则、方法,进行立卷。当年的文件,要在第二年上半年或第三季度整理好。2、卷内文件要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写张号、抄写卷内目录。3、案卷的标题,要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作者、内容、名称,文字要简练。4、案卷封面各项目要用钢笔(碳素墨水)或手笔抄写,字迹端正、清楚。
5、立好的案卷要以年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目录里页要有类目索引和整理情况说明。6、建立案卷制度,由专人负责进行,把好质量好。
第五条档案的利用1、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一些查考工具(如专题目录、卡片等);2、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外单位确需借阅者,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3、凡借阅档案要说明档案的作者、时间、内容、利用目的和方法,并办理借阅手续。4、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涂改、圈改、拆散、损坏和翻印。5、借阅档案的期限为十至十五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过期不还者必须申明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6、档案管理人员,每月月初要检查一次调卷登记簿,对到期未还的档案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点交清楚,并及时放回原处。7、档案人员要努力熟悉"家底",并积极学习和应用电脑新技术检索档案,更好地提供利用。
第六条保密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不该知道的机密,不得打听;知道的机密,不得传播。2、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柜里。3、工作完毕,必须将档案文件、机密资料放进档案室。4、卷宗标签和作废的字纸必须放进纸篓内,定期销毁,不准随便乱扔。5、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监销。6、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要采取补救办法。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1、永久、长期、短期的档案要单独、分库存放。2、档案检索工具要集中专柜保管,用后及时放回原处。3、保管到期的档案,要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4、档案室是机密重地,非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入内。5、档案柜要编写柜号,::按顺序排列。6、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每2-3月清扫一次。7、注意防潮、防虫。每天按时开空调机,使档案室经常保持正常的温、湿度。8、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要对全部或重点档案逐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9、档案室内配置消防设备,禁止存放易燃物。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第八条档案的统计(每年年底进行)1、案卷数量的统计;2、检索工具的统计(目录、专题、卡片等);3、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件数、人数);4、当年收进和移出文件数量的统计。
第九条档案的移交向上级单位移交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并编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在清册上签字。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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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资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集中管理、分级保管、异地备份,并规范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村镇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村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八条 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二)城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电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除外;
(三)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管、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为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前款所称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城建档案应当报送原件,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以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被撤销的单位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二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的书面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并指导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并及时归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及声像资料;
(二)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的地下管线竣工图等测量成果。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以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