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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5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益,根据《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条 工程档案是指建筑、结构、设备、电气、通信、自动化、水利、交通、环保、勘探、设计等工程领域的档案。
第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循《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分类管理,实行项目化、阶段化管理;
(三)全面归档,对工程项目的全部档案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统一管理,实行中央管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五)安全保密,加强工程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项目建设前,应编制工程档案管理计划,制定工程档案管理标准;
(二)项目建设中,应按照管理计划和标准,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工作;
(三)项目建设后,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鉴定、评估、利用和保护,实现工程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三个阶段。
(一)建设前阶段,应明确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管理计划和标准,确定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编制范围,编制工程档案目录,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单位审批后开始实施;
(二)建设中阶段,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归档工作,并进行档案的鉴定、评估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建设后阶段,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鉴定、评估、利用和保护,实现工程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实行中央管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一)中央管理,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全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分级管理,按照工程档案的重要性和密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三)分级使用,按照工程档案的需要和用途,实行不同级别的使用和借阅。
第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按照“规范、统一、协调、保密、便利”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
(二)加强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档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无《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司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杭州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自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档案。第九条 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之其工程质量等级,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工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材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四条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制作后移交。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十七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第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妥善保管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各类专业地下管线档案应当按专业类别进行权属化管理,其档案按规定备份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和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竣工档案材料和要求。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无权属单位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及时补测;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有权属单位的,由该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补测。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对即将完工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同时施工的,各建设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按规定分别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抢修地下管线工程导致管线发生变更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所形成的工程档案材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变更、废弃、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技术文件材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对编制不符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善档案材料。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照片、录像及电子文件;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线附属配套工程档案应当与管线主体工程档案同时移交。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