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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2日
档案整理服务
具体可以由公司自定。一般企业行政部的档案管理职能不包括人事档案的,主要是文件档案;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人力资源部专门保管人事档案;特别是员工的人事档案保管,国家是实行资格管理的,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保管的,没有保管资格的公司只能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力资源部需要使用时,到人才服务中心开证明。
”那么整理档案的工作究竟由文书处理部门来做还是由机关档案室来做呢?而1987年出台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又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也就是说,整理档案是各级各类档案馆职责之一。呢?文书处理部门、机关档案室还是各级各类档案馆? 浅草:档案整理是档案馆(室)对收集来的档案分门别类组成有序体系的一项业务,是档案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正常条件下,档案室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按照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档案馆和档案室的整理任务,主要是检查案卷质量,制订馆(室)内分类排列方案,进行案卷和全宗的系统排列以及案卷目录的加工,对已接收但不完全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部分加工整理;对由于遭受损失、销毁与移出等各种原因致使整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档案进行新的系统化调整。 longzhengyi:举个例子,规划局档案中心有着这样几个职责:(1)定期接收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归档文件;(2)监督指导下级规划部门的档案工作;(3)保管本部门的相关档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上交的项目文档,开发商负责整理,档案中心负责审查是否齐全、是否规范、若不规范,则可以打回去让开发商重新整理;对于下级规划部门档案工作,档案中心负责指导和检查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的进行情况;对于规划局的档案工作,档案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局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档材料。因此,文档中心是有整理档案的职责的,同时开发商和下级档案部门也是有整理档案的职责的,只是整理的档案是不同的。 伍振华:档案馆(室)的“档案整理”与非档案机构(如文秘或业务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档案整理”是完全相同的一回事吗(如实际整理内容、范围、要求等)?换言之,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事实或可能:档案机构与非档案机构在不尽相同层面或意义都存在“档案整理”的问题。 王旭:让各业务机关整理档案在现实中就有现成版的,比如会计档案,档案馆整理会计凭证吗?随着各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紧随其后的档案业务有了明显改观,而档案馆并不参与整理这个业务之中,档案馆应该把精力集中在“需求”主导下的利用研究上来,人家怎么整理不关你的事,你只要懂得利用这种整理状况中的档案就行了。 maoyue:文书部门的整理只能是初步整理,档案部门的整理应是系统整理。档案整理就是使是档案有序化的过程,也是档案业务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档案部门不整理档案,而将档案质量寄托在其他部门身上,能有很好的效果吗?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苏联改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当时反对的有一句名言:“档案室立卷是天经地义的”。档案部门对文书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它们干什么?当然是怎么整理是符合要求的,做的是档案整理工作——属于档案业务工作。 王旭:我认为档案部门对文书部门进行的指导工作,就是指导文书部门整理档案,这种指导当然是档案业务工作,但这个不是说档案部门要承担整理档案的任务啊。从目前《档案法》的意思来看,档案部门就得整理档案,文书部门没必要做整理档案这项工作,因此档案部门无“法”指导文书部门整理档案。 刘子芳:“档案整理究竟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的整理应该是机关档案室、各级档案馆的责任,这是法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这里的“档案整理”,并不是指文件的归档整理。是指接收、征集档案全宗的区分、案卷的排列、编号、上架、编目、装盒等工作。而文件的归档整理,应当是机关文书部门的事情,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章已有明确的规定。《档案法》中规定机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中就包括对文件归档整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据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来看,《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错,也不存在相互矛盾。 周小丽:同意刘子芳的观点,具体的整理工作还得由各单位档案室负责,至于档案馆的“整理”除了接收以后的后期排号上架等工作外,还包括对一些不规范的案卷进行整理。但整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各有关单位,而不是档案馆,要不还设档案室何用?档案馆的工作重心不应该在整理档案上 樊小伟:市级馆是每隔20年移交一次档案,县级馆是每隔10年移交一次档案;在移交档案之前,档案馆都要制定移交接收计划,制定严格的移交接收档案标准,并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要求拿回去继续完善。因而没整理好的档案不可能移交进馆,也不便于机关档案室提供利用。再者,即使整理好的档案进馆之后也不可能原封不动搬进档案馆,在机关档案室排列有序的档案进馆入库以后,不进行必要的整理,将会如泥牛入海了无踪影。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档案的整理是必须的,是建立有序的检索查询系统的需要,是日后提供利用和管理馆藏档案的需要。因此,给这些新进馆的档案按单位设立一个全宗号,在案卷目录上加馆编号(2000年前按卷整理,案卷目录格式上设置有“馆编号、室编号”,2000年后立卷改革后的档案还没到进馆期限)),装订好案卷目录,入库上架,使其有一个固定的库藏位置,并建立好全宗卷,完成整理工作。 王旭:由此看出,整理工作的重心是档案室,档案馆加编馆号,建立索引系统也进行了一定的整理,档案室、档案馆都有整理档案的职责,只是操作方式的差异。 huangking:这个整理犹如加工一样,对不同层次分为初次加工,再加工,深加工等。企业文书部门按照档案室给的要求予以整理,档案室再可以综合整理,如跨部门材料的整合之类的,档案馆再整合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整合之外,当然还有鉴定,修整等后续工作。 王旭:文书部门整理档案、档案室在整理档案、档案馆在整理档案,“初次加工,再加工,深加工”这个比喻形象的很,意思就是说整理档案的职责最起码涉及到了三个部门,大家都在做,大家都可以踢皮球。 王旭:maoyue老师这句话说明档案部门一定要整理档案,不然文书部门会质疑你的职责未履行。1983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个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和保管。” guodongsheng:?是档案形成者的责任,是档案室的责任,是档案馆的责任。档案是档案形成者工作、学习、生活的附属,也是其第一利用者,及时的整理便于其自身利用,其熟悉文件形成情况整理起来更顺手。因此,我国档案法律规范明确机关单位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理部门负责其形成档案的整理。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接受与进一步整理。进一步整理,如档案室编档案号。同时档案室也是要承担接受未立卷、未整理文件材料的工作责任的。尽管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理部门负责其形成档案的整理,但除其范围以外还是会有零散文件可能产生的。它们的整理都是档案室的责任。国家综合档案馆存在零散文件材料更是非常普遍的事。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不可能不接收零散文件的,特别是现在,机关单位撤销,企业破产,在已经找不到整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情况下,档案馆就应无条件的对其进行接收整理。 zhz:?我的回答很简单,那就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我认为,凡肩负档案管理任务的人员都有整理档案的职责,因为这是科学管理档案、发挥档案作用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曰内容。负有档案管理任务的人员可分为两大群体,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可统称为基层档案室人员。二是各级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这两大群体对档案整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档案整理的内涵与外延上看,档案室人员与档案馆人员在整理档案这个问题上既有同一又有区别,所谓同一,即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是一致的(档案整理的原则、要求、方法略),所谓区别,即整理档案的范围、内容等有所不同。以2000年前手工立卷方式的文书档案为例:从整理范围看,机关档案室人员只负责整理本单位应归档的文件。从整理内容(程序)看,机关档案室人员对各部门交来或平时归档的文件,一般是按照分级别、划分保管期限、分类(按问题或按机构)、按六个特征组卷、拟写案卷标题、案卷排序(编卷号)、卷内文件排序与编页号、去金属物、编卷内目录、填写案卷封面与备考表、装订案卷、编案卷目录、上账入库等程序进行的。档案馆对档案的整理,从整理范围看,是对辖区内各单位应进馆档案的整理。从整理内容(程序)看,主要是进行系统化编排,就河南市县档案馆而言,一般是按照《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的(恕不赘言),当然对于个别单位随后补交的零散文件或征集来的零散文件也要视具体情况予以插卷或重新组卷。 小鱼儿:档案整理按说应该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职责,但是,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又有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于档案工作与文书处理部门的特殊关系——两者的某些工作环节相同,又使得两者不可截然分开。大致情况有三:其一,在一些成立综合档案室的大单位,通常情况下,档案部门指导协助文书部门整理文书档案、而其他门类的档案都是各部门自己整理好后,档案部门负责检查验收是否合格,合格后方能移交到综合档案室。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利用。这种情况下,档案整理的职责就是文书部门、机关档案室。其二,在一些较小的单位,往往是文书工作人员兼职档案员,因此,档案整理工作就由文书部门来完成。这种情况下,档案整理就是文书部门。其三,对于各级地方档案馆,征集到的珍贵档案,需要整理,那就是档案馆人员的职责了。
文书处理,又称文件处理、文书工作、公文处理、文件管理。是宣传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要求简明、精确而有条理地办理与管理文书事务,为有效地推进机关工作服务。
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制作、传递、使用、保存或销毁文件等行为的总称,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效率对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工作成效有直接影响。
文书的种类
1、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民事、经济各类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制作或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
2、商业文书,应用写作所反映的内容,是由商业的实际工作所决定的,无论是布告、通知、请示、报告,还是简报、消息、总结、通讯、商业经济论文都要与商业工作有关。
3、军用文书,通常是指军队内部以及与军外单位往来所使用的行文的总称。它是指挥作战、组织训练、指导工作、互通情报、积累资料的重要工具。
4、公关文书,凡是用于沟通、增进、改善本企业与公众关系的文字材料。
5、初步认定公函为公函草稿,是当时的文书习惯,这种简写落款在拟写学校非正式公函时非常普遍,可以说是当时的文书习惯。
各类社会组织中的文书处理部门或承办部门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的编目和装盒都是由档案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