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100000
联系电话:13949083182
查档咨询:13949083182
服务业务:13949083182
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2日
档案整理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第七条 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第八条 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第九条 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第十三条 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法律分析: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和合同书、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村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村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材料;
(十)本村的各项村规民约;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一年,第二年三月底前向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在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含科学研究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等。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先按年度,后按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账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或一盒进行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或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和拆卷、抽页。第十五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对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暂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应当设专柜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经协商,可将其档案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级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专业知识。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鉴定、档案借阅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第九条 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村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材料;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团组织的工作资料;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会议记录、决定以及村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四)建设规划、权属登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等资料;
(五)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重要资料;
(七)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八)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九)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给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在形成后的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期满后的次年3月底前归档;
(四)照片资料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连同底片、说明一并及时归档;
(五)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或者“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在科技档案中,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账簿、报表等分类,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人一表或者一册,一户一盒或者数户一盒整理;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六)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分类整理。第十三条 村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其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上下联动,健全农村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县、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涉农部门要明确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发挥主管作用,将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当做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改善农村档案的保管条件,制定有利于"三农"档案工作发展的办法、规定,将"三农"档案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和"三农"工作计划之中,将村级建档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示范村的考核内容,做到档案工作与"三农"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验收,使"三农"档案工作与"三农"工作同步发展。县、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农业、民政、建设、水利、土地、林业、科技、卫生、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涉农部门共同抓好对"三农"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以加强乡(镇)、村、农事企业档案室建设为主体,以广大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条块结合、行业主抓的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二、多管齐下,完善农村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县、乡(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为"三农"服务方面的档案工作当成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筹划、组织、管理、监督"三农"档案工作的职责,依据《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地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讲究工作方法,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宏观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要针对我县“三农”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我县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意见》,并以县委办和县政府办的名义下发;制定、出台和完善《汝城县村级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汝城县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要开展针对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案件严厉查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层档案人员的培训力度,针对乡(镇)、村档案人员兼职多、流动性大、专业水平不高的特点,改进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专题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要进一步巩固乡(镇)、村建档成果,在规范管理、提高水平上下功夫。乡(镇)、村档案部门要把收集全农业和农村档案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特别要注意收集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文件材料,整合档案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同时,要注意改善乡(镇)、村档案的保管条件,加强安全保管制度建设和防范措施,杜绝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安全。对经济条件差的地方,可开展"村档乡管"的尝试,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三、优化服务,发挥农村档案工作管理作用
各级档案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牢牢把握农业和农村改革方向,紧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热点、难点和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找准为"三农"服务的切入点,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落实为农民服务的各项措施,紧紧围绕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农业科技创新、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以及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创新服务方式,扎扎实实做好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一是要围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档案监督管理工作网络。把档案工作纳入村务、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建立由一把手亲自主抓,有关人员互相协作,档案员具体操作的运行机制,形成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检查的工作格局,保证村务公开档案管理与村务公开工作同步进行。二是要围绕阳光工程,建立并管理好农村富裕劳动力档案。要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研究,为各级政府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档案,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共同进步提供服务。三是要围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和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管理。根据省档案局和省农委的要求及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的现状,县(市)、区档案馆应将土地承包档案接收进档案馆一份,实行专题、专门管理,并无偿向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提供利用。乡(镇)村档案部门要及时将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形成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无偿提供利用,保证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和招商引资,抓好农业园区和基地档案建设,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创汇农业等作为档案工作服务的重点,重点抓好这些龙头企业档案工作,促进和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档案的建立。要加强对农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建档的引导和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特别要指导、帮助农民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从农产品生产的源头抓起,对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生产环境、条件及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五是要围绕科技兴农、网络惠农,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建立农业农村档案信息平台。争取用五年时间基本建成以涉农部门为主要信息源,以乡镇档案室为信息站,以村档案室和示范户为信息点的三级农业档案信息网络。六是围绕实行村账乡管、乡(镇)财县管,加强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实现村账乡管的乡镇要建立会计档案室(柜),明确专人对村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有条件的村,由村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工作。会计年度结算后,移交村委会档案室。
打到我手都累.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级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委会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村领导负责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六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管理业务。第八条 村委会应设置专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及设备,集中统一保管各种门类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第九条 村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是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应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本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总结、通知、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二)本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三)本村民主选举,干部任免职,人员录用、奖惩,评选的先进、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上级授予的奖状、奖旗、荣誉证书等。
(四)党团员名册、现役和复员军人名单、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村民户口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等。
(五)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的材料等。
(六)在治安保卫、纠纷处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和征兵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七)启用印章、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审计部门对本村财务审计形成的审计决定、结论及清产核资、财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材料、各种税费征收及减免结帐明细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审批表。
(九)任务粮和定购粮的确定及完成情况,农用物资分配、融资贷款、义务摊派、救济优抚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形成的材料。
(十)本村土地承包、各业生产、营销活动中形成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和资产转让、拍卖材料。
(十一)村屯区划、规划,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的方案、设计图和村民建房审批等材料。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图纸及说明书,产品检验、鉴定形成的文字和数据材料。
(十三)在良种繁育、饲养、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等项科学试验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十四)上级机关下发的材料。
(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二条 村档案室应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村级档案室应定期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复制件)。第十三条 村档案室应编写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为村民和村的各项工作服务。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可监督销毁。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对于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及有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