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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规范、有序、安全地保存,为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历史研究提供可靠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即按照工程项目性质、用途、功能、部位、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实行逐级管理。
第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行档案数字化服务。
第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当依法保护档案的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工程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保密、备份、分级、区分、分散、分级管理原则,落实档案质量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准确、可靠。
第十条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进行保管和利用,不得随意丢弃、毁损、遗失、转移、借出。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借阅、查阅和复制,不得超越档案保密和个人隐私的范围。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应当积极利用,为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历史研究提供可靠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北京市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功能和级别划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北京市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服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档案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并配合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保守档案机密。
第四章 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八条 工程档案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维护、改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各类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保障档案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第六条 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依法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专门档案馆是按专业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单位档案机构是各单位设置的档案馆、档案室、档案处、档案科,负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具备专业知识,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二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对文件材料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北京市重点工程声像档案资料管理导则(京规自发[2019]432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11月28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副本影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影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影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档案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影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影印件的,影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各省驻京建管机构所属的企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报交本省驻京建管机构统一办理;中铁系统企业将管理手册报交建管中心办理;其他企业将管理手册交本片组牵头单位统一办理。
明亮的月亮 不知道是真是假: 可怜的汤姆不会伤害你们。 我不停地注视着你, 又当作至真至纯的灵芝仙丹 浮华尽中,岁一如歌哈哈
为加强进京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施工队长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提升内在管理水平,建管中心将于2009年3月23日至6 月30日进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年检工作。 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完成备案的外地进京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均须进行手册、证书年检。 2009年7月1日起,凡未办理手册、证书年检的,原档案管理手册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证书自动失效。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怎么办理: 一、南通市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在市区施工的企业均应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含年度《信用管理手册》和单项《信用管理手册》),如实填写《手册》内容,并由建管处盖章确认。 1、南通市区注册的企业应领取年度《信用管理手册》; 2、省内市外建筑业企业连续在市区施工三年以上,且承接工程达到六个以上可申请办理年度《信用管理手册》;不具备办理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条件的,须持企业注册所在地《信用管理手册》及相关资料,办理在南通市区施工的单项《信用管理手册》; 3、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省建管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 具体办理程式、须提供的资料见附件,也可登陆“ntjgaj.gov.”查询并下载相关表格。 二、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进行核验换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换证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2009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的资料受理目前已截止,已提交资料并经稽核合格的企业,自2010年3月中旬开始发放新的《信用管理手册》。 三、《信用管理手册》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及当年承接工程履约情况,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晋升、降级等动态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是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施工企业如不持有《信用管理手册》,不得在南通市区承接工程任务、参与工程招投标。工程中标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前,施工企业须持《信用管理手册》到建管处签署备案意见,如实记载承揽工程情况。
是外地进京企业需要办理的一个手续。直接买是买不到的。
诚信管理 系统是浙江省发的。只要买个锁的钱(几百块),其他就填写企业和人员资料进行备案
一、新办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1. 企业从南京、建管处网(njjgc.nj.gov.)档案下载选单下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登记表(本地表)。 如实填写相关本联内容,其中计划生育部分需企业注册地镇 *** 盖章,我局所属盖局公章。 2. 提供资料: (1)企业所在区(县)管理部门签署过意见的《南京三区两县建筑企业申领〈江苏省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影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影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影印件; (5)企业法人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 (6)税务登记证影印件; (7)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一一对立。 3. 复核资料原件影印件,并加盖已核印章。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表审批栏加盖我局公章报市建管处稽核。 4. 将企业报送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登记表中的内容录入到南京市建管处网网上资讯管理系统并上传。 二、信用管理手册年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1. 企业从南京市建管处网(njjgc.nj.gov.)档案下载选单下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核验表(本地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 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影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影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影印件); (4)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 (5)税务登记证(影印件); (6)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影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一一对应。 (7)企业或专案经理于上年度获得的本行业市级以上表彰的各类荣誉证书(影印件)。 3. 复核资料原件、影印件,并加盖已核印章,符合要求的,在核验表审批栏加盖我局公章,集中报市建管处稽核。 4. 将企业报送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表中的内容录入到南京市建管处网的网上资讯管理系统并上传。 5. 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的时间一般在当年的十一月至次年的一月间,具体要求按照省建管局的年检通知执行。 三、建筑装饰金属窗企业 1. 南京市企业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所需资料; (1)《南京市建筑业企业申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登记表》网上下载(njz.nj.gov.)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影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影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影印件; (5)建造师(专案经理资质)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影印件 2. 在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均须进行核验所需资料; (1)信用手册年检表网上下载; (2)上一年度已领取的手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影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影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影印件; (6)建造师(专案经理)资格证书原件、影印件各企业应认真填写《手册》相关业绩并对所填写可业绩真实性负责,将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到市装饰办。
有很多办公室新人对档案管理不是很专业,希望以下方法对大家有用! 第一章 目的 一. 保守档案机密; 二. 保证各类档案齐全完好,随时提供查询。 第二章 资料的保管 一. 整理当天入职人员的资料,并录入电脑。 二. 按规定存放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无缺。 第三章 各类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 随时收集办理完毕的档案。 二. 当天进行清理归档、存放。 三. 将重要档案、长期保留和短期保留文字材料分开存放。 四. 将各类文字资料建立索引档案标签及目录。 五. 将所有档案逐一进行登记。专案包括:资料名称编号、存放地点、储存日期。 六. 对于已失去作用的档案要进行销毁,机密档案用碎纸机进行处理。 七. 销毁档案材料要经过认真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送部门总监审批后销毁。 八. 每年要清理一次档案,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寻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员工个人档案的保管和借阅应循规定执行: 一.总经理、部门A级经理及以上职位可随时调阅。 二.部门主管需调阅时须经人力资源部总监及人事部经理批准。 三.保安部在了解、调查时可经行政办或人力资源总监及人事经理同意后调阅。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借阅须经行政办或人力资源总监及人事经理同意后调阅。 以下是详细介绍: 1、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其中:一级管理是指人事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档案业务归属人事部,由人事部指定人员 *** 负责。各部门指定人员 *** 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3、档案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档案工作制度、条例统一管理的档案;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参照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档案资料。 4、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5、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及专案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均由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企业须保留的,人事部储存影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用途)。 4、凡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档案、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名义发出的档案、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的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领导批覆,属付款性质的,由财务部储存原件;属人事问题的,由人事部储存原件;属于其他问题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保留原件。其他重要报告,在企业资料归档范围内的,连同有关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归档。归档范围外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6、由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两份原件,主管经理储存一份,财务部。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财务处储存原件。 7、级的收文、发文等文书资料均由人事部归档。 8、其它体系认证要求储存的记录、档案均按规定储存。 档案保管制度 1、办公室应有存放档案的专用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存放,保管要有条理,存放科学。 5、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8、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储存。 9、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10、凡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人事部处长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及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人事部主管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人事部长报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影印、不得拆卸、损污档案,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借阅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住建厅领分支机构备案表格 2、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手续 3、办理纳税证 4、成立分支机构
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 凡本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
第八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本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 本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 本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本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材料。
第十五条 本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本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本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本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平时归卷
第十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五)立卷(案卷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四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二十七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三十条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三十二条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 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三十四条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 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本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 收集范围
1.反映本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 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 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 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 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分类、编号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文字说明的编写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四条 编制格式
1. 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 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案卷要求
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保管条件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
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第二十条 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复制的希望你满意。
2019年正式颁布。北京市重点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导则的颁布是为了: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