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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8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工程建设档案,便于工程建设历史研究和管理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概念: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书面、图纸、图片、音像资料等记录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分类:按照工程建设的性质和用途分类,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通信工程、农林牧渔工程等类别。
第五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原则: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全面、系统、规范、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目标:确保工程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读性、可查询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制度: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审查和审核等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范围: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范围应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
第十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方式: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方式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纸质文书、电子文档、图纸、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时间: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时间应从工程建设启动之日起,至验收结束之日止。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收集本单位参与的工程建设档案;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负责收集本单位制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要求:工程建设档案应当按照文件、图纸、图片、音像资料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每类档案应当有相应的收集要求。
第三章 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内容: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应包括文件、图纸、图片、音像资料等类型的档案清单、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卡片等。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方法: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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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工程网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投标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采购阶段等分别组卷归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留存,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一式二套,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一式三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招标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一、招标备案手续
(一)项目建议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二、招标备案登记表;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副本);
四、招标方式核准单(如有);
五、招标公告(“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六、资格预审资料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名单;
(三)资格预审报告。
七、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八、招标工作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登记表;
(三)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
(四)开标记录表;
(五)招标工作方案;
(六)补充招标文件;
(七)评标标准和办法;
(八)评标专家抽取表;
(九)工程量清标报告;
(十)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及汇总表;
(十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标报告;
(十二)中标公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十三)中标通知书(经过备案);
(十四)业主评价意见;
(十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六)中标工程合同(副本)。
第九条 对于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建设项目,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另增加如下资料:
(一)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
(三)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封皮和表格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 档案保存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鉴定,经严格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销毁。
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
第十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度,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格借阅、查阅档案审批手续,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建招字[200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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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员培训考试复习大纲
一、什么是工程文件: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统称工程文件。
二、什么是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二者区别:一是工程档案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工程文件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二是看工程文件有无归档保存价值,只有经过认真鉴定、整理、立卷才是工程档案。
三、什么是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城建档案法规: 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城建档案这一特定科技文化财富的管理、利用和处置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定并通过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六、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以行政立法形式制定颁布的关于城建档案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地方性规定、规章、办法等。
八、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城建档案方面的各项规章。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九、地方城建档案行政规章: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建档案行政规章。 如:《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十、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体系包含三个方面:
1、工程档案的管理体制;
2、工程档案的编报制度;
3、工程档案移交的保证措施。
十一、以法治档,做好工程档案管理、执法工作需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1、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
2、加强教育,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的编报管理制度;
4、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十二、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使用者,也是工程档案编报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起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十三、工程档案的编报制度: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建设档案编制和向工程档案保管单位移交的编报制度,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要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二是要按规定编制合格的工程档案,三是按规定向城建档案保管部门移交。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六部分组成,并将其分类为:
A类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B类 监理文件
C类 施工文件
D类 竣工图
E类 竣工验收文件
F类 声像、缩微和电子档案
十六、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一项应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十七、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为复印件,但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十八、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重大设备及材料订购合同”主要是指电梯及空调订购、安装合同。
十九、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1:500地形图应为竣工后的更新地图。
二十、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应归档《综合管网图》、《综合管网测量报告》及《测量数据光盘》。
大连档案托管方法
档案非常重要。不管你现在从事什么工作,我希望你能管理好自己的档案,按时去人才中心完善档案资料。档案并不意味着你不在国家单位工作就不重要。当你不在国家单位工作时,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档案。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大连档案托管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人才中心档案保管所需材料
(1)首先,我们需要学校发放的登记卡,因为我们的单位会记录在我们的登记卡上。一般来说,人才市场应该根据我们的登记卡接收我们的档案。如果我们没有登记卡或者没有大学毕业,这些档案就不能放到人才市场。所以我们需要带上我们的登记卡。损失需要重新发行。
(2)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基础文件,需要各种处理和发放。)
(3)委托人委托存款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委托证明。(机构代理还需要发放个人身份证等。)
大连档案保管的方式和地点
(1)作为毕业生,我们可以将我们的档案存放在我们毕业的院校,签订协议后我们可以享受两年的就业期。这种储存方法是安全的,不需要付费。两年雇佣期结束后,学校会自动将我们的档案送回原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但档案可能会丢失。
(2)到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人事局进行保管。当我们存入档案时,我们将开始记录我们的服务年限,这将对我们今后的就业和晋升有一定的帮助。这也是人才市场中存储文件的优势之一。
(3)您也可以去档案服务机构存放档案。一般来说,你需要找一个安全和声誉好的档案服务机构来代理,因为档案是个人的重要机密文件,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认真对待它们。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及县(市)、区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大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多的,可以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或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装订成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当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加“〔〕”;没有责任者和时间的材料应当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当采取四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负责园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园区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园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凡在园区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第六条 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环保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详细规划设计图,报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办理开工手续。第七条 园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八条 园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条 在园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批准手续。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界限,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第十二条 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对园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向园区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合理进行村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辖村屯(含农场、林场)进行村镇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屯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村屯建设规划,油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屯负责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村镇建设,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将住宅、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等列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批准文件,向乡镇政府申请选址,确定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也须按规定办理《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手续。第九条 村镇建设,须严格实施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现场放线,不得掘基和施工。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和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第十条 村镇建设,须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住宅建设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档案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送县(市)、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村镇建设管理费。
缴费标准,由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二)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申报竣工验收,并可视情节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报灌建设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财政。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