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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工程档案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连市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工程项目中形成的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格式、数量和质量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可靠和安全。
第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谁建谁管、谁用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交接、维护、改造、拆除等各个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材料。
第六条 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预算、决算、验收等文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日志、施工记录、施工图纸等文件;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监理记录、监理报告等文件;
(四)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检测记录等文件;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六)工程维护、改造、拆除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工程档案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图集等;
(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和计划等;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施工记录、变更记录等;
(四)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包括监理日志、检查记录、监理报告等;
(五)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验收证书、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六)工程维护、改造、拆除的相关文件,包括维修记录、改造方案、拆除方案、拆除记录等。
第八条 工程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所有原始资料、图纸、照片等,应当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可靠。
第三章 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格式、数量和质量要求,组织编制和管理工程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明确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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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工程网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投标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采购阶段等分别组卷归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留存,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一式二套,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一式三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招标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一、招标备案手续
(一)项目建议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二、招标备案登记表;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副本);
四、招标方式核准单(如有);
五、招标公告(“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六、资格预审资料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名单;
(三)资格预审报告。
七、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八、招标工作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登记表;
(三)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
(四)开标记录表;
(五)招标工作方案;
(六)补充招标文件;
(七)评标标准和办法;
(八)评标专家抽取表;
(九)工程量清标报告;
(十)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及汇总表;
(十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标报告;
(十二)中标公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十三)中标通知书(经过备案);
(十四)业主评价意见;
(十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六)中标工程合同(副本)。
第九条 对于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建设项目,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另增加如下资料:
(一)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
(三)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封皮和表格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 档案保存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鉴定,经严格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销毁。
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
第十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度,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格借阅、查阅档案审批手续,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建招字[200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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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及县(市)、区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大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多的,可以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或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装订成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当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加“〔〕”;没有责任者和时间的材料应当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当采取四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建设工程档案员培训考试复习大纲
一、什么是工程文件: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个部分,统称工程文件。
二、什么是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二者区别:一是工程档案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工程文件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二是看工程文件有无归档保存价值,只有经过认真鉴定、整理、立卷才是工程档案。
三、什么是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城建档案法规: 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城建档案这一特定科技文化财富的管理、利用和处置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定并通过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六、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以行政立法形式制定颁布的关于城建档案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地方性规定、规章、办法等。
八、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城建档案方面的各项规章。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九、地方城建档案行政规章: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建档案行政规章。 如:《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十、工程档案管理的法规体系包含三个方面:
1、工程档案的管理体制;
2、工程档案的编报制度;
3、工程档案移交的保证措施。
十一、以法治档,做好工程档案管理、执法工作需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1、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
2、加强教育,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的编报管理制度;
4、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十二、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使用者,也是工程档案编报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起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十三、工程档案的编报制度: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建设档案编制和向工程档案保管单位移交的编报制度,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要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二是要按规定编制合格的工程档案,三是按规定向城建档案保管部门移交。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六部分组成,并将其分类为:
A类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B类 监理文件
C类 施工文件
D类 竣工图
E类 竣工验收文件
F类 声像、缩微和电子档案
十六、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一项应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十七、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为复印件,但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十八、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重大设备及材料订购合同”主要是指电梯及空调订购、安装合同。
十九、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的1:500地形图应为竣工后的更新地图。
二十、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应归档《综合管网图》、《综合管网测量报告》及《测量数据光盘》。
大连档案托管方法
档案非常重要。不管你现在从事什么工作,我希望你能管理好自己的档案,按时去人才中心完善档案资料。档案并不意味着你不在国家单位工作就不重要。当你不在国家单位工作时,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档案。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大连档案托管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人才中心档案保管所需材料
(1)首先,我们需要学校发放的登记卡,因为我们的单位会记录在我们的登记卡上。一般来说,人才市场应该根据我们的登记卡接收我们的档案。如果我们没有登记卡或者没有大学毕业,这些档案就不能放到人才市场。所以我们需要带上我们的登记卡。损失需要重新发行。
(2)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基础文件,需要各种处理和发放。)
(3)委托人委托存款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委托证明。(机构代理还需要发放个人身份证等。)
大连档案保管的方式和地点
(1)作为毕业生,我们可以将我们的档案存放在我们毕业的院校,签订协议后我们可以享受两年的就业期。这种储存方法是安全的,不需要付费。两年雇佣期结束后,学校会自动将我们的档案送回原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但档案可能会丢失。
(2)到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人事局进行保管。当我们存入档案时,我们将开始记录我们的服务年限,这将对我们今后的就业和晋升有一定的帮助。这也是人才市场中存储文件的优势之一。
(3)您也可以去档案服务机构存放档案。一般来说,你需要找一个安全和声誉好的档案服务机构来代理,因为档案是个人的重要机密文件,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认真对待它们。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种地下设施及其相应的地面设施。凡解放后由国家、集体投资所建的上述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部队移交给地方的坑道(不含国防工程)和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各种防空设施,均应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统一管理范围。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本着“谁建、谁管、谁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维护管理。其中地区性的公共工程,由市、区(县)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出租使用的工程,由出租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由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三条 人防工程要列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如因维护管理不善,经批评教有不改的,将由市人防部门收回处理。第四条 人防工事,要做到“三有三无”(有人管、有制度、有检查,无积水、无垃圾污泥、无损坏锈蚀),定期检查人防工程口部、主体工程结构及配套设施,保证工程设施的完整无损,不渗漏水和出现裂缝、坍塌,保证防护门、防密门、防爆波活门及上下水管道、洗消设备等开启灵活;保证通风、给水、排水、电气、暖气和各种机械设备完好,铁件应定期除锈涂漆,防潮条件要求高的机械电器和滤毒设备,在安装试用后可移到地面存放,并注意定期做好保养。第五条 各单位要从防灌、防冻、防盗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出入口、通风口及与地面连接的孔口应有防雨设施。没有处理的口部应设管理门,报废的孔口应回填或堵塞。各种孔口和通信警报设施应结合绿化搞好伪装。第六条 各单位对人防工事进行大型维修时,要先将计划报市人防办公室审定,纳入市的年度计划后方可施工。市人防部门编制维修计划时,应事先与规划建设部门商量,凡涉及动迁或拆除市政、公用、绿化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损失。第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扩建、改造地面建筑时,不准危及或损坏人防工程及设施;不准在人防工事和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周围采石、取土、挖坑或埋设管道;不得妨碍火器发射工事的射界和出入口的畅通。如因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动迁人防工程及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附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其动迁实际损失计算工程量,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赔偿损失。经人防部门鉴定确认废弃的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拆除、毁掉的,可不予赔偿。第八条 凡建成的人防工事,经市、区(县)人防部门批准应加以广泛利用。但要保证人防工程既定的战术技术要求,不得随意改动布局和内部结构、设施。如在人防工事内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须经人防、公安、消防、环保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排渣,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随时清除。排渣场地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占、乱建或堆放物资,不准向人防工事口部排污、排水、排气、倾倒垃圾污物。第十条 人防工事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凡需参观入防工事的,要持介绍信到市人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劳保用品和生活补助,按国务院国发[1978]278号、国发[1982]13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资金和材料,原则上由建设、管理单位解决,平战结合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解决;出租的工程,由出租单位解决。所需大宗或紧缺材料,由所需单位提出计划,报市人防办公室统筹研究解决。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破坏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对,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88〕157号公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正)
删除第五条。二、《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修改为:"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一地一舍为一户。"三、《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145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正)
(一)第五条修改为:"具备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检测、鉴定等资质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大连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申请人从大连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并签订委托合同。"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在房屋鉴定结束后,须将鉴定文书及全部鉴定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相关检测鉴定规范和标准的报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维修治理费用,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合理分摊。"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第(三)项中的"并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
(六)删除第十六条。四、《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92〕67号公布;大政发〔1999〕70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市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三次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四)至第(九)项。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12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正;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除第六条中的"公园内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审批。"
(二)第十九条中的"由城建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由公园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六、《大连市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4〕81号公布)
删除第七条。七、《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正)
删除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八、《大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71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第二次修正)
删除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九、《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90号公布)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赠送、交换、买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倒卖档案牟利的".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十、《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39号公布;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
(一)第二十二条中的"须事先征得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三)第二十六条中的"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大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修改为"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执法机关".十一、《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52号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号修正;2004年市政府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三次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并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补建的,应当先建后拆。不需补建的,由拆除单位给予产权人补偿。"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