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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一、总则
为规范道桥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和保管水平,保障道桥工程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道桥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投运等各个阶段,以及道桥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利用等各个环节。
三、档案资料的分类
(一)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
(二)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质量档案、安全档案等档案资料。
(三)监理档案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记录、监理报告、监理意见等档案资料。
(四)验收档案资料:包括验收合同、验收记录、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等档案资料。
(五)维修保养档案资料:包括维修保养记录、维修保养计划、维修保养报告等档案资料。
四、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利用
(一)整理:道桥工程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命名和编号标准进行整理。整理应当包括文件的归纳、排序、分类、编目等工作。
(二)保存:道桥工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存,包括档案资料的标识、存放、保管等工作。档案资料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良好的地方。
(三)利用:道桥工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利用,包括档案资料的查询、借阅、复制、传递等工作。档案资料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
五、档案资料的保密
道桥工程档案资料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工作。档案资料的保密等级应当根据档案资料的内容和重要性确定。
六、档案资料的归档
道桥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档案资料的审查、审核、签字、盖章、归档等工作。档案资料的归档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七、档案资料的销毁
道桥工程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档案资料的审批、备案、销毁等工作。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防止档案资料的泄露和滥用。
八、责任制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等建(构)筑物以及桥面排水设施、桥梁防护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挡墙、护坡、声屏障、桥梁照明设施、调治构造物、桥头搭板及桥梁超载超限监控等设施。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桥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桥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六条 城市桥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城市桥梁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普查,编制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档案。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其他投资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规定期限内,由产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巡查和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城市桥梁的完好。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记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桥梁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紧急抢修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十二条 车辆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设置的桥梁限制通行吨位、通行高度标志的规定通行。
因特殊情况,车货总重超过城市桥梁限制通行吨位的车辆需要在城市桥梁上通行的,应当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安全性评估,并按照评估要求对城市桥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批准其车辆通行。安全性评估及采取加固设施所需费用,由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须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第十四条 需要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架设的管线及附属物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桥梁改建、扩建时,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无条件拆除、迁移管线及附属物。第十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梁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梁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使用明火、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四)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标语;
(五)修建影响城市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履带车、铁轮车、车货总重超过城市桥梁通行吨位及通行高度的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
(七)在城市桥梁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八)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九)倾倒垃圾、废弃物;
(十)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
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是指城市桥梁规划红线内的其他用地及城市桥梁下的空间和城市桥梁主体、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桥梁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特殊的城市桥梁可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第三章 检测评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管理方针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第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制定制度如下: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角,特别是I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纠错与更正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各项目检查:每个项目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房产要素,地物,房屋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是否有错误,及时纠正;本幅图的室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凡系绝密、机密、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5、监测分析室谢绝无关人员参观来访,必要时经监测分析室负责人批准;
6、全站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要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理;
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亲自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资料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综合技术室职责
1、协助质量负责人实施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负责报告的规范管理;
2、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处理用户对检测工作的抱怨,核算检测报告事故率;
4、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负责上岗操作证的管理;
5、管理全站的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及计量检定、校验和溯源;
6、组织并开展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
7、负责检测工作的接待,下达检测任务,发放检测报告;
8、统计检测计划完成情况,核算检测报告延误率;
9、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档案及后勤工作;
质控室职责
1、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
2、制定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3、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的正常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职责
1、负责编制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并提交综合技术室,完成业务工作总结;
2、完成大气、水、噪声等项目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3、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并接受质控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4、负责监测分析室内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实施;
5、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及其计量仪器设备的送检任务;
6、做好环境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
7、服从综合技术室调配工作安排,做好监测分析方法的研究、改进及新方法的建立工作,完成站长交给的其他任务;
站 长 职 责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职责,给予他们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职责;
2、任命本站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授权报告签字人;
3、带领全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站长对本站工作全面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规定本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批准发布质量手册;
5、组织质量手册的宣贯,让每个人都理解自己的质量职责,使之质量体系得以正常运行,质量方针得到贯彻;
6、全面负责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7、负责本站各项工作的工作质量、各类人员的培训与使用。
8、全面负责本站的环境监测计划,科研计划的编制,及本站近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9、对本站工作出现的重大偏差、失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0、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站全面技术工作;
2、负责解决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等的执行过程出观的问题,指导各项监测业务工作;
3、批准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计划;
4、负责技术资料、文件等的签发。秉公办事,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审核《质量手册》并监督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
6、批准发布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7、负责技术资料保存期限和销毁的审批;
8、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9、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行使质量负责人职责;
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全站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本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审核质控数据,对监测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
3、协助站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指导质控室对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4、组织编写质量手册,使之贯彻与执行;
5、负责审核对用户的抱怨处理结果;
6、对新增监测项目的认证申请进行审核;
7、对在监测工作中的不规范监测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8、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并制定管理评审计划;
9、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监测工作质量失控负责;
10、当技术负责人不在时,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综合技术室负责人职责
l、组织完成质量审核工作;
2、组织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下达检测任务;
4、负责质量事故和客户申诉受理工作;
5、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制定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负责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7、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8、制定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9、仪器、设备及技术、质量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质控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开展全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审查质控数据和监测报告;
3、负责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本站领导和市监测中心汇报工作;
4、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负责人职责
1、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室内务,对本室工作全面负责,协调室内人员的分工,安排落实检测任务;
2、负责审核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对检测的质量负责;
3、组织实施本室监测质量控制、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
4、及时向站长汇报本室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负责有关检测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的编制、实验室安全、卫生、事故查处;
6、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安置、调试和日常使用、保养和管理;
7、编写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物品的需求计划,报综合技术室汇总;
8、研究验证检测技术与方法,负责比对试验的实施;
9、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测员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的技术和有关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2、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按时报送检测结果;
3、严格执行分析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检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测过程中坚持控制好准确度和精确度。检测时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主动提出合理建议,对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测试完毕及时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迟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进行样品检测;
5、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做到科学、求实、公正、廉洁,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用户权益;
6、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收集和掌握与本人有关的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现状与动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7、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试剂、水电,保证室内清洁整齐,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时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校核员职责
1、负责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工作;
2、校核检测方法与规定方法的符合性及检测工作程序的符合性;
3、校核检测原始记录格式的规范性、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数据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
4、审核监测报告;
监督员职责
1、监督我站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的人员做出停检、复检决定,上报质量负责人;
3、对检测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测目的;
4、对检测数据、报告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协助纠正,切实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5、监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抱怨处理;
资料员职责
1、负责人员技术档案、计量认证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
2、按档案管理要求建好档案,管理档案;
3、负责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过期档案申请;
4、负责检验报告、质量体系文件、仪器设备档案以及其他主要质量记录的,归档保管;
5、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借档案和向他人泄密档案内容;
6、收集国内外有关最新标准,保证承检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向监测分析室发放现行有效技术标准和收回作废技术标准;
样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采样人员所采集的样品进行接收、编号、检查登记。
2、负责按照正确的保存方法对接受样品进行保存,防止水质变化影响测量结果;
3、负责及时将所存样品与监测分析人员进行交接;
4、负责样品室环境条件的维护、记录;
5、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解码,并将现场数据与监测结果交报告编写员出报告;
报告编写员职责
1、负责报告格式的编制;
2、熟悉国家环保标准,并运用得当;
3、负责根据观场资料与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
4、负责将写好的监测报告交综合技术室;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仪器设备到期时,提前报综合技术室申请检定;
3、仪器设备损坏后,及时报综合技术室,申请维修或提出降级申请;
授权签字人职责
1、监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发;
2、对签发的监测报告的准确、可靠、公正负责;
3、被签发的监测报告的质量受到疑义时应负起该负得责任;
内审员职责
1、参加内审工作;
2、填写“内审检查表”、“纠正措施表”中有关的内容;
3、编写《审核报告》;
4、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记录(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经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随意借用;
4、档案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记录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6、具体按《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授权与代理职责
1、站长不在时,副站长代理其职责;
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为代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不在时,由副站长代理;
危险品、危险行为及准则
1、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
2、禁止使用实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具、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3、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
4、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平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内进行;
5、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6、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在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7、移动开启大瓶液体物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8、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轻摇动再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9、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应垫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10、开启高压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关气时应先关闭钢平阀门,放尽减压阀中的气体,再松开压阀螺杆;
11、严禁用火焰在易燃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用皂液检查;
12、配制药品或实验中放出有毒和腐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14、实验室中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15、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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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桥梁隧道的管理,保障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长江桥梁隧道,是指桥梁的主桥、引桥和连接线,隧道的洞身、洞门和连接线。第四条 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桥梁隧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长江桥梁隧道的选线、选型和建设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与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构建长江两岸一体的城市交通网络。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长江桥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长江桥梁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本市长江桥梁隧道划定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
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保障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并公布。
长江桥梁安全保护区为主桥、引桥下的空间及外缘两侧各二百米、连接线两侧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坡脚线,下同)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各一百米范围内;隧道安全保护区为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及外缘两侧各二百米、隧道口外和连接线两侧边沟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各一百米范围内。
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的标桩、界桩,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挪动。第十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第十一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长江桥梁隧道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长江桥梁隧道下列设施系统,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通风排烟、应急救援等安全系统;
(二)运营管理系统;
(三)动态监测系统;
(四)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工程概算的系统。第十三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写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规范,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五条 长江桥梁隧道养护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第十六条 长江桥梁隧道的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合同的约定进行,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三)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
(四)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五)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六)制定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强化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收费公路事业。
一、处长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落实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计划的实施。
5、组织制定和审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组织好各收费站经常性的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表彰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安全专职机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按“三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三、各有关职能机构的职责
(一)工程养管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
5、做好施工现场的保通工作,确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
(二)财务科安全职责
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并监督合理使用。
(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所有机械,动力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教育司机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
3、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技术状态完好,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切实搞好锅炉房、配电室、监控室、车库、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的安全,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四)组织人事、劳资、教育部门职责
1、协助安全技术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上岗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2、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3、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执行女工特殊保护规定。负责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4、参与调查重大工伤及火灾事故。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劳动鉴定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收费稽查科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安全存放。做到“三专”(专人、专房、专柜)和“五防”(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丢)。
2、认真做好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保安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在堵截冲卡车辆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3、保安人员要注意对通行收费站超宽、超高车辆的引导,防止发生因超宽、超高引起碰、挂收费亭的事件。
4、收费站要加强收费亭票款的安全防范工作。随时锁好收费亭的门窗。未经站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收费亭。
5、交接班时,保安和稽查要保护收费员的安全,以免票款发生意外。清点票款时,闲人不得进入财务室。
6、监控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消除隐患,做好录像带资料的安全存放,做到专人保管,造册归档。对站区的录像镜头,要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防火、防爆技术知识教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对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4、参与重大工伤、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负责追查。
(七)工会组织职责
1、协助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各项规定,为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
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5、参与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安全与保护、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八)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XX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部、省厅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补充完善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部(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鉴别认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本制度是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二章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5.1省收费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5.2省收费公路管理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重点检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设计变更程序符合省厅及处相关规定;
(4)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条件》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5)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6)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按程序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
5.3工程养管科科长、项目办主任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3)按合同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违约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中的检查考核,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5)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及监理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参建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6)对施工工序、监理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惩处和纠正。
(7)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的核实审查和报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业主中心实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及时纠正检查出的问题。
5.4项目办管理人员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
第六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责任过失而导致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中和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依据本制度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划分予以相应处罚。
6.1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给予相关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
6.2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1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15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6.3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2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3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
6.4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处法定代表人处罚2000元;
处主管领导处罚3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4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5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
6.5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省交通厅、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处理。
6.6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7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8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变更、增做进行认真核实,工程变更数量与实际数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时,给予责任人:
(1)通报批评;
(2)处罚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由于勘察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错误、不可靠,设计方案欠妥,计算成果有误等责任过失,导致依据施工图设计建设的公路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8.1由于勘察设计过失,造成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通报批评。并根据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直接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
8.2由于勘察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章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按公路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谎编试验检测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9.1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
9.2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赔偿直接损失费用的30%。
9.3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相应损失费用的25%。
9.4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责任人清除出场;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入诚信登记,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直接损失费的20%。
9.5施工单位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处理并承担伤亡人员家属抚恤等善后处理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六章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未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0.1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监理费用。
10.2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通报批评,驻地监理通报批评,旁站及相关人员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
10.3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驻地监理及负责人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200%费用。
10.4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清除总监、驻地监理及相关责任人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300%费用。
10.5因监理单位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